郑州商标注册分享关于“少林塔沟教育集团”商标驳回复审
关于第32599672号“少林塔沟教育集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81946号
申请人:郑州少林塔沟教育集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99672号“少林塔沟教育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少林塔沟教育集团”是申请人臆造词,具有固定的含义和指向,并非指向著名佛教寺院“少林寺”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少林塔沟教育集团”含有“少林”一词,易使消费者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源自少林寺,或与少林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含有“少林”为我国著名佛教寺院“少林寺”的简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19年11月23日
素材编辑:郑州大河商标
关键词:郑州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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