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以下简称争议申请);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
一、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方式、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二、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驳回复审
当事人直接办理驳回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4、交纳评审费。
(二)异议复审当事人直接办理异议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4、交纳评审费。
(三)争议申请
当事人直接办理争议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交纳评审费。
(四)、撤销复审
当事人直接办理撤销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原件);
4、交纳评审费。
三、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补正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