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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654396号“拆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作者:郑州商标注册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时间:2019-12-02 19:51:25 浏览次数:

          

商评字[2019]第0000246638号

   

申请人:郑帅
被申请人:哈尔滨果如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8日对第30654396号“拆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拆那”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CHINA”的谐音,“CHINA”可译为“中国”,“CHINA”和“中国”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形成稳定指向关系,争议商标“拆那”其作为商标使用易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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