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979949号“准爸爸孕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8214号
申请人:东莞市科孕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79949号“准爸爸孕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准爸爸孕动”具有明显的辨识度,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容易识别。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准爸爸孕动”使用在其指定的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