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376894号“猪买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8239号
申请人:杨光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76894号“猪买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猪买单”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并独创而成,组成商标的文字有积极意义,便于识别,显著性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经过实际使用,已取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新浪微博上网站打印件;“猪买单”苹果手机截图打印件;“猪买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出版的书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猪买单”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