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一个让人不知如何是好的商b审查,无语,直接上图。(“燒雞”是“烧鸡”的f体字)
在这件商b中,通过驳回复审决定书,可以看到第50432658号“狼山燒雞”被引证第4466552号“狼山”商b和商b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驳回,一共两个驳回理由。
申请人选择复审,看下这个复审决定,说“并未仅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不缺乏显著性,这个没什么问题。
让小编不解的是,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狼山燒雞”和“狼山”居然不判定近似。
如果说这两家商b持有人开的门店放在一起,消费者能分得清吗,势必会造成混淆误认,这对在先申请“狼山”商b,该怎么办?
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狼山燒雞”有显著性的部分是“狼山”,“燒雞”是一种常见食品名称,是不具有显著性的,按照《商b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狼山燒雞”和“狼山”要被判定为近似商b的,但复审结果却狠狠地打了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