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很多中外公司纷纷申请注册外文商标。隔着语言的“藩篱”,外文商标的显著性怎样判断?
【案情简介】:本案诉争商标为A公司申请的“SEAFOAM”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擦洗溶液;地毯清洗剂;去雾水;去漆剂;清洁制剂;清洁用油;挡风玻璃清洗剂;除锈制剂;去颜料制剂;玻璃擦净剂;去油渍油;抛光蜡;擦亮用剂;皮革洗涤剂”商品上。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可译为“海泡石”,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污剂、皮革洗涤剂”等化工制剂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会认为这是对指定商品原料等特点的描述,也不是同业经营者用来描述上述商品原料等特点的通常使用方式,因此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诉争商标为由英文“SeaFoam”构成,争议焦点在于英文“SeaFoam”的中文含义及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性。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英汉·汉英化学化工大词典》、《简明英汉化学化工词典》、《英汉化学化工词汇》、《英汉石油化工词典》等多部比较权威的专业词典均将“海泡石”译为“sepiolite/meerschaum”。 而《英汉汉英大词典》、《柯林斯英汉双解学习词典》、《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等多部常用英汉词典亦未收录“SeaFoam”一词。
根据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外文的通常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单词“Sea”、“Foam”均为常见英文词汇,相关公众知晓其固定含义,因此一般会将诉争商标分离为“Sea”、“Foam”来分别识读,进而将诉争商标整体理解为“海洋泡沫、海上泡沫”等含义。
诉争商标“SeaFoam”指定使用在“去污剂、皮革洗涤剂”等化工制剂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会认为这是对指定商品原料等特点的描述,也不是同业经营者用来描述上述商品原料等特点的通常使用方式,因此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可译为“海泡石”,但未提交足以令人信服的说理证据。退一步讲,诉争商标即使可译为“海泡石”,亦非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属于暗示商品的特点,并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前半部分规定:诉争商标为外文标志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对该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在判断外文商标的显著性时,正确确定外文对应的中文含义是首要前提。而正式出版的权威字典是确定外文含义的主要依据,而网络词典和搜索结果一般只能作为参考。
【案情简介】:本案诉争商标为A公司申请的“SEAFOAM”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擦洗溶液;地毯清洗剂;去雾水;去漆剂;清洁制剂;清洁用油;挡风玻璃清洗剂;除锈制剂;去颜料制剂;玻璃擦净剂;去油渍油;抛光蜡;擦亮用剂;皮革洗涤剂”商品上。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可译为“海泡石”,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污剂、皮革洗涤剂”等化工制剂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会认为这是对指定商品原料等特点的描述,也不是同业经营者用来描述上述商品原料等特点的通常使用方式,因此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诉争商标为由英文“SeaFoam”构成,争议焦点在于英文“SeaFoam”的中文含义及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性。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英汉·汉英化学化工大词典》、《简明英汉化学化工词典》、《英汉化学化工词汇》、《英汉石油化工词典》等多部比较权威的专业词典均将“海泡石”译为“sepiolite/meerschaum”。 而《英汉汉英大词典》、《柯林斯英汉双解学习词典》、《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等多部常用英汉词典亦未收录“SeaFoam”一词。
根据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外文的通常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单词“Sea”、“Foam”均为常见英文词汇,相关公众知晓其固定含义,因此一般会将诉争商标分离为“Sea”、“Foam”来分别识读,进而将诉争商标整体理解为“海洋泡沫、海上泡沫”等含义。
诉争商标“SeaFoam”指定使用在“去污剂、皮革洗涤剂”等化工制剂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会认为这是对指定商品原料等特点的描述,也不是同业经营者用来描述上述商品原料等特点的通常使用方式,因此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可译为“海泡石”,但未提交足以令人信服的说理证据。退一步讲,诉争商标即使可译为“海泡石”,亦非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属于暗示商品的特点,并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前半部分规定:诉争商标为外文标志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对该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在判断外文商标的显著性时,正确确定外文对应的中文含义是首要前提。而正式出版的权威字典是确定外文含义的主要依据,而网络词典和搜索结果一般只能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