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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广告背景音乐能够申请声音商标吗?

来源: 时间:2019-03-06 11:14:26 浏览次数:

2019年2月25日下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继腾讯公司“滴滴滴滴滴滴”QQ提示音声音商标行政纠纷之后的另一起声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第19351022号声音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葡萄酒、白酒、米酒等商品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由音乐及女生哼唱组成,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为由,认定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性发表 了意见并进行了辩论。

  原告诉称:1.诉争商标为独创性音乐,包含词、曲和演唱等表达要素,旋律和表达方式独特,能够第一时间引发相关消费者对原告商品的联想。

  2.诉争商标与指定商品之间无任何关联性,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

  3.在实际使用中除包含独创性音乐以及男生朗读外,还包含原告极具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国窖1573”,诉争商标整体在消费过程中能够被消费者加以识别。

  4.经过原告的大量投入和持续使用,诉争商标在白酒等商品上已经具备较高的显著性,诉争商标能够与原告及商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能够与其他同业市场经营者的同类产品相区分。尤其是,诉争商标所依附的“国窖1573”商品广告,持续播放时间长、范围广、产品市场占比份额大,随着“国窖1573”知名度的提升,诉争商标作为“国窖1573”的广告曲目,已经与“国窖1573”之间形成了可相互指代的关系,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和识别性进一步增强。

  因此,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被告辩称:诉争商标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原告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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