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站点链接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高法关于受害人能否以产品商标所有人为被告的批复

来源: 时间:2014-03-03 18:06:28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

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第122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关键字: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法规

版权所有 © 2014 郑州大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85号绿城mini国际1016室(黄河路东三街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邮编:450000
电话:0371-55963177 63932375 传真:0371-63932375 邮箱:daheshangbiao@126.com

豫ICP备17032207号-12 技术支持:弘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