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变更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变更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申请。
3.质权人/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出质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质权人/出质人为企业的,填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号码;其他类型的,填写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
4.质权人/出质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质权人/出质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质权人/出质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质权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5.国内质权人/出质人不需填写英文。
6.多个质权人的,在附页其他共同质权人处依次填写。
7.共有商标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出质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同出质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
8.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9.变更多个出质人或质权人名称的,可另加附页填写。
10.质权人/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质权人/出质人章戳(签字)”处盖章。质权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