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商标制度对商标注册人的“商事”主体资质有着专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商标注册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因各种原因被工商部门吊销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下的商标权利将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由于民事行为主体适格、诉讼行为能力确定、商标财产移转程序等规定散见于多种民商事法律法规条文中,总结完全较为困难,具体操作极为繁琐,加之商标无形资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易被权利人忽视,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产生众多不必要的困惑甚至是损失。笔者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实践,做一些分析和总结,供商标权利人参考。
一、商标注册主体资质的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根据该规定,自然人在“商事”活动中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局在2007年2月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自然人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做了限制性的规定。该文件要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承包合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该文件还规定“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上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因此,目前商标注册的实际情况是,要想获得商标注册,自然人只能是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二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企业必须是合法成立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组织,两者均离不开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针对目前的这种商标注册实践,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商标注册人将会出现很多法律问题。
二、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已注册商标仍有效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是作为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的一节规定的,因而个体工商户是一类自然人主体。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与其业主在财产权益上是合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1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与其业主的法律关系,该条法律的内容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注册在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下的商标,也就是该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商标,该业主对该商标拥有专用权。
在实践中,有些个体工商户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有些则是以业主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获准注册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也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而不是业主的姓名。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注册在该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因此消亡,而是继续由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享有。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工吊销后,该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因注册人主体资格丧失而丧失,应归属于该个体工商户的户主(业主)所有。此为个体工商户主体的商标注册人情形。
企业性质的商标注册人是否如此一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4)24号)中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显然,企业法人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注销后才归于消灭,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表示其丧失了经营资格,不得再继续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是该企业仍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依法取得的商标注册申请权等民事权益,不因执照被吊销而归于消灭。
那么,在商标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公告前的一段时间内,其名义下的商标权利该作何处置呢?
三、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办理商标财产移转事宜
一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自身的抗压生存能力不强,被迫停止经营未参加年检或者是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这些企业又未曾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在这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名下的知识产权权益的管理和处置就处于巨大的风险状态。
目前,在商标转让的案件中,就发生了这样的问题。某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已有多年,现在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遇到了难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于商标转让申请的核准流程中规定,在商标转让申请资料里须配备商标转让公证书。但是被吊销的企业在做转让公证声明时面临了诸多困难,如大多公证处对于企业被吊销的商标转让公证案件不予处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要想做商标转让手续,就必须得把企业先注销掉,然后拿着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单和清算小组决议去做公证。申报商标转让申请时,同时要提交如下资料:公证书、企业注销单、清算小组资格证明、对商标的清算决议文件等相关资料文书,向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
对于已经注销但未处理名下商标财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八条“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应当追加分配。”相关权利主体可以向工商部门或人民法院主张追加分配,然后拿着追加分配后的法律文书办理商标移转手续。
很多时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办理注销手续,可能是经营不善,甚至是担负大量外债,因商标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利,通过切、议抵债转让形成公证文书或者是人民法院判决等可执行性法律文件,将会跳出商标财产移转的普通程序,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快捷高效,实现商标财产的快速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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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吊销引发的商标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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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案商标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利主张问题
在商标异议和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人一旦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其作为“商事”主体的身份已经不存在,在此情形下,是否可以主张对方不具备“商事”主体身份,从被异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和节约社会资源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呢?
据了解,在企业登记管理实践中,确实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恢复经营资格的情况。而且虽然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其办理注销手续前,仍然享有处分自身财产的权利。因此,在系争商标主体尚未注销的情况下,直接不予核准或撤销该商标可能会剥夺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财产处分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此前,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判决的标准并不统一。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对此问题解决作出了明文说明。其中的第24条规定:“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1)行政裁决作出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企业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超过三年的; (2)无证据显示被异议商标已被转让或被许可给他人使用的; (3)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企业未参加商标评审程序和后续诉讼程序,也未对其企业状况及被异议商标情况作出说明或提出相关主张的;(4)被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一定关联的。”
近日,笔者代理的河南省邮政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豫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豫邮”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要求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豫邮”商标的注册人——泰安市泰山区新正大肥料有限公司(下称新正大公司)已于201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达三年之久,但未依法进行清算,被异议商标仍在新正大公司名下,亦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被实际使用,包括许可他人使用。而且,新正大公司未参加被异议商标的异议复审程序及因此出现的诉讼程序,因此认定其已经没有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意图,不需要取得商标专有权。
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量大,商标资源日益匮乏,很多好商标被他人抢注或者存在在先权利阻碍,利用商标异议、宣告无效等程序的部分理由可能不能成立,那么,查询一下对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商事”主体规定,或许能找到一条新路。
五、针对已吊销营业执照的商标办理消亡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上述规定是商标法律制度里的商标消亡程序,自然人注册人还好说,查询一下户籍资料即可知道对方的生存情形,如属于失踪死亡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启动宣告死亡的特别程序,从而实现对对方商标财产权利的处分。但是,如果是通过查询工商档案发现他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能否提出注册商标消亡呢?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表示其丧失了经营资格,不得再继续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是该企业仍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依法取得的商标专有权等民事权益,不因执照被吊销而归于消灭。也就是说,针对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国家商标局在注册商标消亡程序中针对企业注册人,要求的材料较为严格,必须具有清算决议、清算组资质证明、注销公告等资料的公证文件,如果仅有一个吊销营业执照的查询资料,提起注册商标消亡的程序是不会被支持的。因该企业未办理注销程序,还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此时,可以考虑提起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其不能从事商品或服务经营,使用商标的可能性更是无从谈起,撤销结果当然是符合预期的。
六、由吊销营业执照引发的工商调查业务的探讨
既然代表商标注册人“商事”主体身份的营业执照吊销可以产生各种问题,那么假如我要保护某一商标,而发现在先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除了利用较为常规的商标异议、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等方式造成在先商标无效的方式,还有一种可以深入探讨的思路,就是针对在先商标“商事”主体的调查业务。
特别是针对自然人注册的商标,很多自然人注册人因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还要经营范围跟商品和服务一致,大多都是使用他人的执照通过电脑作图软件处理一下,直接递交的申请。此种申请业务,因商标局仅是形式审查,不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作实质审查,常常会顺利通过初审和拿证。假如工作做得较为细致,调出商标注册时的工商营业执照资料,然后去工商部门查询,真假立时可辨,再以虚假注册的理由提起商标异议或者是无效宣告,胜算极高。
如果是企业性质的主体,因可能会出现各种经营情形,被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容易出现,大多数企业没有专门负责商标知识产权的人员,一般只关注手里的商标证,法律意识淡薄,主体变化了也有可能对商标未作处理。此时,调出工商查询资料,认定对方企业已经不具备“商事”主体身份,也是一个增加成功几率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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