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慈珂说,改革开放的中国,以融入世界的胸怀走上了版权实践之路,仅用了30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历程。
形成与国际接轨版权法律体系于慈珂指出,这一实践历程中,中国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版权法律体系。1990年以来,中国先后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从1992年起,中国先后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重要国际公约,版权法律体系已达到国际通行的版权保护标准,与国际版权规则相衔接。确立中国特色版权保护制度
于慈珂表示,我国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行政并行的版权保护制度。
他认为,这是中国版权保护制度的特点,也是基本优势。在司法保护方面,中央、省和地市三级都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延伸到基层法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版权司法审判体系。在版权行政执法方面,形成了中央、省、地市和县级四级管理体系,版权行政执法职能明确、体系健全,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及时、快捷、高效的优势得以发挥。版权行政执法体系与司法体系在法律上、体制上相衔接,优势互补,特点彰显,保护权利、解决纠纷、惩治违法的作用突出。
积极参与国际版权事务
于慈珂强调,在建立新的版权国际保护秩序中,中国也充分发挥了第三世界负责任大国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常态双边对话机制和多边沟通合作机制,积极化解各种版权矛盾和纠纷,努力营造良好的对外版权关系和环境。
2012年6月,中国政府成功承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推动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14年7月10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高锐总干事正式递交《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成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成员国。“这不仅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近年来版权工作的肯定与认同,更展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发展中大国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国政府将用积极的行动践行对国际公约、条约的承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于慈珂说。